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三旧改造 至高与您同行
文章作者: 李妙玲    更新时间: 2011/4/6
     佛山市“三旧改造”通过引入市场资本、多方主体参与的方式,有效地解决改造资金筹措困难的问题,通过“政府-原居民-开发商”的模式让参与的各方主体共享价值增值,构建了较好的利益平衡机制。开发商参与到“三旧”改造项目中,除能减少政府财政负担以外,对开发商而言,也是企业积累经验、提升自身社会价值的重要契机。
     (一)利用“三旧”改造平台,提升企业品牌
     三旧”改造通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社会影响面较广。对于开发商而言,“三旧”改造是开发商参与政府城市建设工作,宣传企业自身形象,提高企业品牌的最好机会。开发商参与“三旧”改造项目的运作,一方面体现了房地产企业支持政府城市建设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是房地产企业的一种全新挑战,是企业以后的经营开发提升的一个重要平台。
     (二)善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降低项目开发风险
     由于“三旧”改造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关系到佛山市发展建设的后续潜力和发展空间,也是实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战略选择,故为了推进“三旧”改造快速顺利进行,佛山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又如: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参加容积率计算,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商在“三旧”改造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当善用项目所享受的税收及土地开发等优惠政策,降低“三旧”改造项目开发的风险,减少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成本,从而实现项目利润的最大化。
     (三)重视集体土地的转性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形式,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换言之,只有国有土地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三旧”改造中的“旧村居”土地通常为村集体所有。开发商如打算在该类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就必须通过国家征收的方式,先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进行开发建设。因此,现行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结构,商定了“三旧”改造的最大法律障碍,就是集体土地的转性问题。
     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及拆迁过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激化矛盾,开发商除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拆迁补偿、社会保障等各项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法宝程序,公开、透明地推进征收及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提升企业整体实力
     “三旧”改造不能等同于以往的旧城改造或城中村改造,其涉及面更广,更复杂,开发类型更为多样,市场潜力也更为广阔,这就决定了在“三旧”改造的参与中,必须是可以自主建设、自主开发、自主销售、自主经营的开发商。开发商参与“三旧”改造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种种难题,企业实力较强,才有能力承受整个改造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此,有意参与到“三旧”改造项目中来的企业,必须不断加强协调和整合各方面资源的能力,提升企业的整体实力,提高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五、结论与建议
     佛山市是“三旧”改造实践的最先发源地。“三旧”改造之风势已在广东省全面铺开,大有向全国蔓延之势。视土地为生存之本的房地产企业,必须高度关注“三旧”改造并深入理解其政策,以敏锐的眼光,发现机遇,抢占先机。同时,风险与机遇同行,项目的成功,还需要企业具备卓越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的操作团队。企业只有善于借用灵活的外脑和专业的知识,合理地规避法律风险,择机而行、随势而动,才能在“三旧”改造的大潮中取得一席之地或分得一杯羹。

上一页  [1] [2] 

 
 
 
版权所有©2003-2025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