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虽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即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新商标法也新设置了一项不予赔偿的条款,新法六十四条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商标法的此项条款,可能使商标使用证据成为商标索赔的先决条件,商标权利人应当注重对使用证据,特别是带时间的使用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常见的能证明使用时间的证据主要包括合同、发票以及报纸、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合同、发票虽然是常见的证据,但很多企业在这些证据上不使用商标导致证据无效,在新法的环境下,在合同和发票上需要注明和商标注册证一致的商标名称变得极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