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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吴兴印主任、秦佾兰律师应邀参与《法槌回响》关于拐卖儿童案件的拍摄
文章作者: 秦佾兰    更新时间: 2013/10/25
  10月21日,我所吴兴印主任、秦佾兰律师应佛山电视台邀请,担任电视台《法槌回响》节目的嘉宾,对一拐卖儿童案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在案中,潘某是佛山人,认识两年的网友小兰向其倾诉自己过得非常不好,男友对自己不好。于是,潘某将小兰母子接到佛山。后小兰来佛山后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丢失了,于是回四川老家补办身份证,将只有四个月大的儿子交给潘某照顾。待小兰回到佛山,发现自己的儿子不见了。原来潘某将孩子送给隔壁的芳姨抚养,并从芳姨处获得办理户口的费用四万多元,但潘某所交待的代办户口的人查证不到。现问潘某是否构成拐拐卖儿童罪及小兰及芳姨的责任?
 
  吴主任及秦律师分别从不同方面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1、关于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问题:
  吴主任认为,潘某的行为初步看是一种很“好心”的表现,也很值得同情,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可能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因此,本案的关键是潘某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很明显潘某是以出卖为目的了。
  秦律师赞成吴主任的意见,也认为潘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看,潘某在到北京接小兰母女之前预谋将小孩交给芳姨,受托照顾小孩后未征得小兰同意将小孩送给芳姨,将小孩送给芳姨后以各种无法证实的托词从芳姨处取财等等,说明潘某具有贩卖牟利的目的,因此我们认为法院认定潘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可能性非常大。
  2、关于小兰的责任问题:
  吴主任提出,送养小孩应父母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能决定,父母更不能以收钱或出卖为目的送养小孩,也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
  秦律师认为,小兰对于四个月大的小孩有监护抚养义务,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本案中,小兰将小孩委托给一面之缘的网友照顾,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审查潘某是否有监护能力,存在一定的过错。
  3、关于芳姨的责任问题:
  吴主任认为,如果芳姨对孩子的来源是明知被拐卖的儿童而仍然决意收买,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同时,秦律师提出,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在整个案件当中,芳姨收养子女都未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违反法定收养程序,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两位嘉宾在节目现场各抒己见,观点鲜明,为观众解答了众多的法律疑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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