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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印律师应邀参与电视台《法槌回响》节目录制
文章作者: 黄壮壮    更新时间: 2015/3/26
  2015年3月20日,至高律所主任吴兴印律师应佛山电视台《法槌回响》栏目邀请,作为参与讨论的嘉宾之一,对关于四名被告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发表了法律意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6日,阿俊与朋友阿东前往黄岐南方广场吃宵夜时,阿东与四名被告陈林(化名)、柳盛(化名)、姜民(化名)、谢军(化名)发生口角并掏出匕首刺伤多人,而他自己也被打倒在地。
  见到同伙被阿东刺伤,四名被告心生怨恨,经过柳盛(化名)的指认,四名被告人强行将阿俊带上了一辆私家车,驶离现场。案发商场附近的监控视频记录下他们胁迫阿俊上车的整个过程。
  受伤的阿东被朋友送到黄岐医院,当她们走出医院门口的时候,却意外发现了失联的阿俊。
  被医院门口单车停放点的监控视频显示,有人将阿俊拖下车来,对他拳打脚踢,直至警察到来。昏迷不醒的阿俊被送去医院进行救治,最终死亡。经法医鉴定,阿俊是由于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然而在庭审之上,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四名被告却当庭翻供。四名被告并不否认打过被害人阿俊,但却都不承认对阿俊有过致命的伤害。此外,一些重要的证据无从查实。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对四名被告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吴律师认为,当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情节翻供时,如果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与证据可相互印证,仍然可以认定罪名成立。在本案中,四名被告的行为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量刑时,须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作用进行分别量刑。
  (二)关于“杀人偿命”观念的合理性问题
  吴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是较为慎重的,须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杀人偿命”不过是人类同态复仇的本能表现,简单的以命抵命,等于让杀人者一人承担整个事件的法律后果,表面上公平,实际上不公平。
  (三)本案的社会意义
  吴律师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已明确要求将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我们应着力培养青少年群体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同时,青少年群体更应当自我反思,以悲剧为鉴,塑造健康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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