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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卖印有“喜羊羊”的商品,被判赔偿3万元——我所韩毅琼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黄昊    更新时间: 2015/6/17
  在禅城季华路经营超市的庄某销售的玩具吉他及彩泥商品,因印有喜羊羊、美羊羊两个卡通人物,被原作者索赔20万元。近日,禅城法院最终判令庄某赔偿3万元。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由其制作发行,其中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已进行著作权登记,相关品牌价值超10亿元。庄某在季华三路经营的幸福园超市中销售的玩具吉他以及彩泥商品,分别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中“喜羊羊”、“美羊羊”两个卡通形象,已构成侵权,公司为此向庄某索赔20万元。
  经庭审比对,庄某超市所售玩具吉他正面,及彩泥商品外包装盒上张贴图案的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及发型、眼睛、鼻子、犄角等细节,均与美羊羊、喜羊羊卡通形象近似。由于庄某并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禅城法院认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喜羊羊”、“美羊羊”著作权人,庄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使用两个卡通形象获得授权,因此构成侵权。庄某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下,公开销售侵权产品,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卡通形象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庄某超市规模、侵权商品数量等因素,酌情判令庄某赔偿30000元,同时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为此,至高律所知识产权部部长韩毅琼律师接受了佛山电视台的采访,韩律师表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销售商所售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近年来,针对销售商尤其是终端小型零售商的维权趋势明显上升。
  对于销售商在采购商品时,对与商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应负何种审查义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只是规定了销售商在构成侵权时免除责任的条件。免除赔偿责任与不构成侵权是此类案件中的两种不同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已经构成侵权,而在此类案件中,不构成侵权相对免除赔偿责任而言是上位概念,并无免责前提,也无需免责前提。本案中,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但庄某未举证其具有免责的条件,因此其须承担诉讼中的不利后果。
  韩律师建议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所售商品合法不侵犯他人权利是销售商的义务,但在其采购时对商品的审查苛以何种标准的审查义务就成为一种利益平衡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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