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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卡设有效期,消费者如何维权——至高律所周世杰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周世杰    更新时间: 2016/9/5
  2016年8月30日,周世杰律师就商家能否在商品服务充值卡设置有效期一事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周世杰律师结合记者反映的实际情况,就记者提出的“商家能否在商品服务的充值卡上设置有效期,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疑问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周世杰律师认为:第一,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在2012年11月1日施行。该办法第二十条确实规定了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是商务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得直接援引部门规章来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消费者向商家购买的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因违反部门规章而被认定无效。
  第三,虽然消费者与商家的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但是商家应当在购买前如实告知消费者服务的主要条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减少价款,承担违约金等,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服务条款限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则构成霸王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中如果充值卡卡内还有余额,消费者完全不受期限约束,商家仍需履行既定约定。
  周律师还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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