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街坊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价值2000元的板材样板,因快递员在收件时没有进行保价提醒,因此街坊未对样板进行保价。后快递包裹在寄送过程中丢失,于是街坊要求快递公司赔偿1000元。但快递公司称,因寄送物品未进行保价,根据公司规定最多只能赔偿500元。
10月18日,我所刘力韵律师就此事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对寄件人该如何维权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1、快递方是否有义务提醒寄件人对所邮寄的物品进行保价?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以及《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保价条款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因此,快递方有义务提醒寄件人对所邮寄的物品进行保价。
2、本案寄件人的诉求能否成立,如何主张?
由于《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本案的快递物品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物品,因此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的规定,包括《合同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对于寄件人能够证明货物实际价值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货物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适用的法律应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寄件人如能从“交付物品的数量和状态”和“物品价值”两个方面进行举证,则有权向快递公司按照寄件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律师支招】
刘律师建议,广大市民在寄送贵重物品时应当进行保价,此处贵重物品不仅包括物品的价值,还包括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如寄件人为减少支付保价的邮费,而一味寄托于物品丢失后的维权赔偿,那么将会陷入如本案的被动状态。
对于寄件人而言,很难在交付快递物品时对物品的状态(数量、质量)进行记录,在丢失后也很难对物品的价值进行有效的举证(市场浮动价不确定及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花费成本高)。因此提前保价可以确保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不符时,快递公司能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快速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