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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陈佳娜律师担任佛山电视台《法槌回响》节目关于夫妻间侵权问题讨论的嘉宾
文章作者: 陈佳娜    更新时间: 2013/8/2
  2013年8月2日,我所陈佳娜律师应佛山电视台《法槌回响》节目的邀请,参与讨论夫妻发生交通事故,妻子起诉丈夫赔偿一案的讨论。
  节目讨论的案例简单如下:原告与被告两人通过微信交友认识,认识三四个月之后同居在一起,2012年5月30日两人瞒着家里人领取了结婚证,就在刚刚结婚不到一个月的时候,6月20日晚被告骑电动车载着原告,不小心撞上马路上停靠一旁的牵引车,两人均受伤被送往医院。入院之后,双方父母才知道两人登记结婚的事实,男方父母又发现原告以前结过婚,还有一个四岁的小孩,认为儿子受骗了,在原被告治疗及出院之后,两家发生矛盾冲突,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和涉案车主、涉案驾驶员以及涉案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目前,原告也于近期起诉离婚。)
  对上述案例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我所陈佳娜律师认为:
  1、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免赔率的条款应当认定为保险法所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除非保险公司可以举证证明已经就该条款对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经清楚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否则,将会被视为是保险公司一方提供的、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会被视为无效。因此,如果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证明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就该10%免赔率条款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公司是可以据此主张免赔率的,否则,将会被视为无效。
  2、婚内侵权行为是否适用侵权法,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候,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不符合案件自身的特点,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人身侵权并不属于上述侵权行为之一。
  同时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一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只是轻微或一般的过失, 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本案中不宜认定为夫妻侵权,不宜要求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本案中被告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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